| 首 页 | 政务公开 | 法律法规 | 办事指南 | 工商动态 | 最新政策、法规 | 个协私协动态 | 消费之声 | 网上投诉 | 网站地图 |
![]() |
行政处罚的程序
一、简易程序
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,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,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,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。
(一)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,并出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》。
(二)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,制作现场检查、询问笔录,收集必要的证据。
(三)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。
(四)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;当事人进行申辩的,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。
(五)填写预定格式、编有号码的《当场处罚决定书》,其中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、违法行为、行政处罚依据、处罚种类、罚款数额、时间、地点、救济途径、行政机关名称,加盖行政机关印章。由执法人员、当事人签名或盖章,当场交付当事人。
(六)行政处罚的执行(同“一般程序”之“执行”)。
二、一般程序
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,或者通过投诉、申诉、举报、其他机关移送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、查处违法行为,除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外,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,适用一般程序。
(一)立案:办理立案审批手续,经办案单位领导批准,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。
(二)调查取证: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,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,并出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》;制作询问笔录,应交被询问人核对,笔录如有差错、遗漏,应允许其改正或补充;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,应当有当事人在场,并制作现场笔录,当事人拒不到场的,应在笔录中注明,由见证人见证检查情况。
(三)采取行政强制措施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办案机关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由办案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采取。
(四)告知: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当事人进行申辩的,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。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。
(五)送达处罚决定书:办案人员应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,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;当事人不在场的,应在7日内,采取挂号邮寄送达,也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;无法采取前述几种方式送达的,可采取公告送达;公告送达的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。
(六)执行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。A、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,B、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,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,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;C、在边远、水上、交通不便地区,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,经当事人提出的。
除上述情形外,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,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。
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:
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